中国货运保险网

海运进口货物国内转运期间保险责任扩展条款

来源:中国货运保险网 发布时间:2017-07-17 已有3657人阅读

一、保险人同意将"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期限扩展如下:

保险货物运至海运提单载明的我国卸货港后,如需转运至国内其他地区,保险人按"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险别(战争险除外),继续负责转运期间的保险责任,直至所保货物运至卸货港货物转运单据上载明的国内最后目的地

(一)经收货单位提货后运抵其仓库时终止;

(二)自货物进入承运人仓库或堆场当日零时起算满三十天终止。

以上(一)、(二)两项,以首先发生的一项为准。卸货港等待转运期间的保险责任,以货物全部卸离海轮当日零时起算满六十天终止。如货物不能在六十天内转运,收货或接货单位可在六十天满期前开列不能转运的货物清单,申请展延保险期间。保险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展延和确定展延的日期。如同意展延,展延期限最长不能超过六十天。在期限届满一百二十天之后,如仍要求继续展延,经保险人同意后,每三十天为一期按保险人规定加费。转运货物在卸货港存放满六十天或经展延保险期间届满而未继续办理保险责任展延申请的,收货或接货单位应即在港口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有短缺或残损,应在保险责任终止之日起十天内通知本公司港口机构进行联合检验。保险人仅对在港口检验确定的货物损失负保险责任。

二、保险人对所有散装货物(如散装油类、粮、糖、矿石、矿砂、废钢铁、废轮胎等)以及化肥,古巴糖,活牲畜,新鲜果菜所负的保险责任,一律按"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在卸货港终止,不负责国内转运期间的保险责任。

本条款系本保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附加险条款。本条款与本保单约定的主险条款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新闻类资源信息来源于互联网,本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如内容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会及时删除相关内容,谢谢!

相关资讯阅读更多 >>

客服热线(免长途费)
客服热线(免长途费)
400 779 7711
监督服务电话
158 1156 7711
Copyright©2006-2024 www.marins.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货运保险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19002522号-2
请填写您的预约信息,客服会尽快与您联系,为您提供保险咨询服务。

在线
客服

在线客服服务时间:9:00-18:00

客服
热线

400-779-7711
7*24小时客服服务热线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