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货运保险网

家庭自用车辆网上接单后出险谁买单

来源:中国货运保险网 发布时间:2018-06-12 已有3276人阅读

  2016929,被保险人陈某某驾驶标的车(投保用途为家庭自用),在网约接单营运期间行驶至天津市某路段时,与三者车发生碰撞。经交管部门认定,陈某某与三者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陈某某就其车辆损失诉至法院,要求大地保险天津分公司赔偿标的车辆损失共计8485元。本案焦点在于被保险人利用家庭自用车辆从事客运经营服务,期间出险,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那么,擅自将家庭自用车改变为营运车辆,是否属于使其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之一?答案是肯定的。因为,营运车辆运行里程多、路线及时间均不固定、使用频率高,事故风险自然更高。因而,运营车辆的保费比家庭自用车辆要高得多。

  标的车使用性质的改变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但是被保险人却没有通知保险公司,那么在此种情形下,《保险法》就赋予保险人法定免赔的权利,而不需要保险人证明已经尽到明确说明义务。

本案经过庭审,法院认为,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驳回了被保险人的诉讼请求。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新闻类资源信息来源于互联网,本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如内容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会及时删除相关内容,谢谢!

相关资讯阅读更多 >>

客服热线(免长途费)
客服热线(免长途费)
400 779 7711
监督服务电话
158 1156 7711
Copyright©2006-2024 www.marins.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货运保险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19002522号-2
请填写您的预约信息,客服会尽快与您联系,为您提供保险咨询服务。

在线
客服

在线客服服务时间:9:00-18:00

客服
热线

400-779-7711
7*24小时客服服务热线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