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若保险标的在物流运输、装卸、搬运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自然灾害;
本保险合同所称自然灾害是指雷击、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沙尘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三)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出轨、倾覆、坠落、搁浅、触礁、沉没,或隧道、桥梁、码头坍塌;
(四)碰撞、挤压导致包装破裂或容器损坏;
(五)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
(六)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进行装卸、搬运;
(七)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
在保险期间内,若保险标的在物流储存、流通加工、包装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的,保险人依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所称意外事故是指外来的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依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三)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不同批次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自保险期间开始后各批次保险标的运离其买卖合同上注明的起运地存储仓库或存储处所开始,至该买卖合同上注明的目的地存储仓库或存储处所时终止。
保险期间结束时,如果保险标的的物流过程尚未结束,该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自动延长至该保险标的运至对应买卖合同上注明的目的地存储仓库或存储处所时终止。如果有关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该保险标的保险责任的延长以该保险标的卸离运输工具后十五天为限。
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外敌入侵、敌对行动(不论是否宣战)、内战、反叛、革命、起义、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执法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的公共能源中断;
(六)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自有的运输、装卸、搬运工具不适合运输或装卸搬运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自有的仓库不具备存储或流通加工保险标的的条件;
(二)保险标的设计错误、工艺不善、本质缺陷或特性、自然渗漏、自然损耗、自然磨损、自燃或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腐烂、变质、伤病、死亡等自身变化;
(三)保险标的包装不当,或保险标的包装完好而内容损坏或不符,或保险标的的标记错制、漏制、不清;
(四)发货人或收货人确定的保险标的数量、规格或内容不准确;
(五)保险标的遭受盗窃或不明原因地失踪;
(六)在保险标的物流储存、包装、流通加工过程中发生地震、海啸。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期间开始前已运离起运地存储仓库或存储处所的保险标的的损失和费用;
(二)在水路运输过程中存放在舱面上的保险标的的损失和费用,但集装箱货物不在此限;
(三)储存在露天的保险标的的损失或费用;
(四)盘点时发现的损失,或其他不明原因的短量;
(五)被保险人的各种间接损失;
(六)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财产或费用的损失;
(七)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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