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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的责任期限是多久,海上保险有哪些除外责任

来源:中国货运保险网 发布时间:2018-06-04 已有3169人阅读

一、海上保险的责任期限是多久

按照国际保险业的习惯,海运保险基本险采用的是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WWClause),即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远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发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仓库为止,但最长不超过被保险货物卸离海轮后60天。

一般附加险均已包括在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内,凡已投保海运保险一切险的就无需加保任何一般附加险,但应当说明海运保险一切险并非一切风险造成的损失均予负责。特殊附加险的海运战争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包括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以及由此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扣押所造成的损失;或者各种常规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所造成的损失;以及由于上达原因引起的共同海损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但对原子弹、氢弹等热核武器所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战争险的保险责任期限以水面危险为限,即自货物在起运港装上海轮或驳船时开始,直到目的离海轮或驳船为止;如不卸离海轮或驳船,则从海轮到达到目的港的当天午夜起算满15天,保险责任自行终止。保险条款还规定,在投保战争险前提下,加保罢工险不另收费。

二、海上保险有哪些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指保险不予负责的损失或费用,一般都有属非意外的、非偶然性的或须特约承保的风险。

为了明确保险人承保海运保险的责任范围,除外责任有下列五项: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恪地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以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场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5、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及其险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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