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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货运险的常见问题

来源:中国货运保险网 发布时间:2018-07-12 已有5094人阅读
  一、如何确定货运险的保险金额?

  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金额采用定值保险方式,由合同当事人双方对保险货物的实际价值事先议定,作为保险金额的依据,载明于保险单上,确定这个价值通常使用下面两种标准:

  (1)目的地成本价。所谓目的地成本价是指货物的购进价格(包括发货票价或调拨价)加上运达目的地的一切运杂费、包装费、保险费及税款等费用。

  (2)目的地市价。所谓目的地市价是指货物到达目的地的销售价格,也就是到达目的地的实际成本价再加上合法的利润

  二、出险后如何应对?

  出险,是指在保险单有效期限内,保险合同中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事故的发生。

  出险后应:

  1、止险(尤其是财产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施救的义务,《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如果不履行此义务,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2、保护现场: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未经保险人查勘、核损或同意之前,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义务保护好事故现场,等待保险人查核实事故原因及损失状况。

  三、报案

  《保险法》规定了被保险人有及时通知保险事故的义务。止险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及时派员到现场调查检验,并采取施救措施,避免损失继续扩大。

  出险报案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先口头或电话通知,然后补交书面通知。出险通知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险人的姓名、地址、保险单号码、出险日期、出险原因、受损财产的项目或受损人身的部位、受损财产的金额等。

  四、提出索赔

  1、提出索赔要求:除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索赔权由被保险人指定的受益人享有外,被保险人本人拥有索赔权。如果被保险人履行了所承担的各项义务,就有权在保险单许可的范围内要求保险人赔偿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和给付保险金。

  2、接受保险人的检验:保险人有调查权,调查核实事故原因及损失状况。而被保险人负有接受检验的义务,接受保险人或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如保险代理人、检验机关)的检验,并为其进行检验提供方便条件,用以保证保险人及时、准确地查明事故原因,确认损害程度和损失数额等。

  3、提供索赔单证:所谓索赔单证就是能证明事故原因、性质及损失金额的文件。《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有提供索赔单证和证明材料的义务。

  4、领取保险赔款或保险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领取了保险赔款或保险金之后,其据以索赔的保险单可能继续有效,这个要视具体情况来处理

  五、如何用最少的钱选择保险险种?

  为自己的货物办理投保时,要考虑如何选择符合实际需要的险别,既节省不必要的保险费支出,又能够获得足够的经济保障。因此,选择保险险别时应考虑以下几个要素:

  1、货物的种类、性质和特点;

  2、货物的包装情况;

  3、货物的运输方式、航线、港口和装卸货的损耗情况等;

  4、目的地的货物市场价格变动趋势。具体可查阅不同的货物应投保的险种。

  六、什么是不足额投保?其后果是什么?

  不足额投保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例如一辆价值12万元的普通桑塔纳轿车,如果按照8万元确定保险金额,则属于不足额投保。不足额投保的后果是: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比例赔付。

  七、什么是重复保险?是否可以得到多份赔偿?

  重复保险只能得到一份赔偿。《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重复保险中,各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所以,千万不要为同一批货物投保多份货运险。否则,有一部分保费是白花了,是得不到任何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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