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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错险种 数万元货损索赔被拒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4-03 已有3136人阅读

  货运公司老板邓某为货主的货物买了基本的物损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后,却要求享有综合保险的赔偿,还混淆了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公司拒绝赔付,邓某只能自己赔偿货主10万元。近日,东莞中院宣判,驳回了郭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的诉讼请求。法官提醒广大运输公司,货物运输有风险,保险类别要选对。  

  货物受损 保险公司拒赔付

  邓某是深圳市某货运部(下简称货运部)的负责人。2011年5月9日,货主张先生委托货运部运输紫晶石2块、工艺品1箱及其他搬家货7件从深圳到成都。货物运单载明,货物保险费1700元,货物声明价值共计17万元,其中紫晶石保15万元,工艺品保2万元。

  货运部收货后,将货物委托深圳市某物流有限公司运输,货运部代张先生并于2011年5月10日为上述两件紫晶石及工艺品向某保险公司东莞分公司(下简称保险分公司)投保了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基本险。

  2011年6月7日,货运部向保险公司出险,称紫晶石在运输过程中有1台已经破碎,损失金额10万元。6月29日,保险公司以案涉事故的原因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为由拒绝理赔。

  2011年7月10日,物流公司出具《转载货物损失证明》,拟证明托运货物紫晶石在运载时发生部分损坏。

  保险公司认为,货物受损是由于路途遥远,路面颠簸而导致,损失也只是部份损失,不属于基本险的承保范围,并提供了《财产保险索赔申请书》予以证明。

  混淆保险 货运公司被判赔偿

  张先生因为拿不到赔偿,到深圳罗湖法院起诉郭某以及物流公司,经审理,罗湖法院认为,承运人应对托运人托运的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的毁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判决郭某向小杨赔偿货物损失10万元。邓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深圳中院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邓某到东莞中院起诉了保险公司东莞分公司。根据原审法院查明事实,邓某并非货主,只是承运人,邓某是代张先生购买案涉财产保险,张先生亦向郭某支付了相应的保险费。邓某没有履行支付赔偿款的义务,且邓某是代货主购买保险,不是被保险人,另外邓某为货物购买的基本险超出了该保险的承保范围。故他诉请保险公司赔偿损失不合理,东莞中院驳回郭某的诉讼请求。

  购物损险 无权要求责任险的赔偿

  现实生活中,货物运输公司代货主购买保险已成为普遍的商业惯例,目前市面上比较常见的货物运输保险一般分为两种,一种以货物损失为保险标的,属于货物损失保险,保险单记载被保险人是货主;另一种以承运人履约瑕疵造成货损而对外承担责任为保险标的,属于责任保险,保险单记载被保险人是货运公司。

  本案承办法官杨浩分析:承运人代货主购买了第一种物损险(即“基本险”),却要求享有第二种责任险的赔偿,明显没有依据。承运人并不是物损险的被保险人,无权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偿;承运人混淆了物损险和承运人责任险,其要求享有承运人责任险的赔偿,但本案的保险却是物损险,其并未投保责任险。

  法官提醒运输公司:在投保时要慎重选择保险类别,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关于保险责任范围的规定,如果希望为自己的承运人责任提供保险保障,应明确告知保险公司,投保责任险,在保险单上注明自己为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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