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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案例

来源:中国货运保险网 发布时间:2018-08-02 已有4780人阅读

被保险人:L*********** LTD

购买险种:协会货物保险(空运)

承保公司:某保险公司

事故日期:2009年9月21日

事故地点:NSW Australia(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

事故简述:

2009年9月21日,投保人深圳市***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黄小姐来电报案:货物部分丢失了,具体损失情况不明。

索赔过程:

2009年9月21日,XXX经纪公司接到客户的电话,由于情况不是很清楚,建议黄小姐通知客户拨打保单上的电话报案。对于部分丢失,及时对破坏痕迹处进行拍照,让被保险人向承运公司索要货损证明。

2009年9月22日,XXX经纪公司致电给黄小姐,客户同意在那边报案处理。

2009年10月8日,该保险公司的查勘代理公司已完成查勘、定损。把相关报告和资料发至该保险公司。

2009年10月19日,该保险公司办理清算,完成赔付。

理赔明细:

从查勘代理公司的报告中显示,本次损失34件“DDR 667MHZ SODIMM 512MB”,单价USD4.8元,损失金额为USD163.2元。发票金额USD5094元,加成30%,保险金额USD6222.2元,最后定损金额为USD212.16元,减去保单上的免赔金额人民币500元,按美元对人民币汇率6.8725,折合为USD72.75元,最后的赔付金额为USD139.41元。

理赔依据:

本次客户投保的是协会货物保险(空运),根据《协会货物保险条款(空运)》的保险责任,本保险承保保险标的物毁损或灭失之一切危险,除免除责任事项(一般除外条款、战争除外条款、罢工除外条款等)。也是一种“除外式列明”的责任。此次丢失是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或其查勘代理提出索赔。

专家点评:

1、对于出口货物运输保险,保单上一般会有当地的查勘或者赔付代理,客户可以通知收货方,一旦发生损失可以及时向当地的查勘代理进行报案,这样有利于保险公司或其查勘代理决定是否需要现场查勘,获取更为准确的相关资料,从而减少流转环节,有利于保险的理赔进程。

2、按照惯例,国际贸易货运险的保险金额,一般是按CIF发票金额加成计算。之所以要按CIF计算,主要是为了使被保险人在货物发生损失时,不仅货价的损失可获补偿。已支出的运费和保险费也能获得补偿。至于要加成投保,主要是为了在货物发生损失时,使被保险人所支出的其他费用(开证费、电讯费、借款利息等)及预期利润能获得补偿。我国出口业务中,保险金额一般也按CIF加1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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