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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来源:中国货运保险网 发布时间:2018-10-08 已有3208人阅读
    我国福建省某进出口公司(卖方)与法国某有限公司(买方)签订合同,约定由卖方提供20000箱芦笋罐头,每箱15.50美元,FOB厦门,合同总值为310000美元,收到信用证后15天内发货。买方致电卖方,要求代其以发票金额110%将货物投保至法国马赛的一切险。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及派船通知后,按买方要求代其向A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单的被保险人是买方,保险单上所载明的起运地为供货厂商所在地龙岩市,目的港为法国马赛。但是,三天后货物自龙岩市运往厦门港的途中,由于发生了意外,致使10%的货物受损。
    事后,卖方以保险单中含有“仓至仓”条款为由,向A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但遭到拒绝。后卖方又请买方以买方的名义凭保险单向A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同样遭到拒绝。在此情况下,卖方以自己的名义向福建省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法院判决其败诉。
    本案例是一则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纠纷,可以看出如果卖方能够熟知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规则,正确选择和运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那么当风险发生时,通过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就能够避免或降低这种损失。
办理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时,如何正确选择货物运输保险是专业性较强的工作。投保时必须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才能做到合理、有利,防风险隐患于未然。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公司对索赔人承担赔偿责任,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保险公司和索赔人之间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即索赔人必须是保险单的合法持有人;向保险公司行使索赔权利的人,必须享有保险利益;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损失必须是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的风险造成的。
    上述案例中,由于以FOB厦门成交,FOB术语以装运港船舷作为划分买卖双方所承担风险的界限。即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包括在装船时货物跌落码头或海中所造成的损失,均由卖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包括在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坏或灭失,则由买方承担。 在本案例中,虽然卖方在货物发生意外时,对该保险标的享有保险利益,保险单中也含有“仓至仓条款”(这个条款是规定保险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是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港发货人仓库开始,一直到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收货人的仓库时为止),但保险单的被保险人为买方,保险公司和买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而福建进出口公司即卖方不是保险单的被保险人或合法持有人,故其没有索赔权。另外,虽然买方即法国公司是本案保险单的被保险人和合法持有人,但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如果受到损失,被保险人不会受到利益影响,即其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尽管保险单中也含有“仓至仓条款”,买方无权就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损失向保险公司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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