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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责任保险?如何理解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承保和赔偿?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1-30 已有4207人阅读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或依契约应对第三者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责任保险属于广义的财产保险范畴,是处理法律风险的一种赔偿性保险。企业、团体、家庭或个人在进行各项生产、业务活动或日常生活中,由于疏忽、过失等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害,根据法律或契约,应对受害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都可以在投保相关责任保险后,将其面临的责任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

  一、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

  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或法人在不履行自己的民事义务或者侵犯他人的民事权利时按照民法的规定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责任包括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又称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包括过失责任和无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其他违反民事义务的责任,指不属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其他民事责任。责任保险承保的民事责任主要是侵权责任。责任保险一般不负责契约责任,除非经过特别约定。

  二、责任保险的承保基础

  责任保险的承保基础是指确定责任保险责任事故有效期间的方法。在责任保险中,损失的起因、损失的发生、损失的发现、提出索赔以及支付赔款通常间隔时间较长,可能长达几年甚至数十年,所以对责任保险的承保人来说,确定保险的有效期间至关重要。在责任保险实务中有两种确定责任保险责任事故有效期间的方法。

  (一)期内发生式。期内发生式是以损失发生的时间作为承保基础。在这种承保基础下,保险人负责赔偿发生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内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损失,而不考虑提出索赔的时间。按照这种承保基础承保的业务,保险公司须随时准备处理那些保险单早已到期,但是因发现损失较晚而刚刚报来的索赔案件。对此,在实务处理上,保险人一般会根据各类事故潜伏期的时间规定一个索赔的截止期。

  (二)期内索赔式。期内索赔式是以索赔提出的时间作为承保基础。在这种承保基础下,保险人负责赔偿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内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以这种方式承保的保险单,保险人可能赔偿在保险单起保日期以前发生的责任事故所引起的损失。为了避免将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时间无限前置,避免现有保单的承保人承受过重的负担,在实行以索赔提出为基础的责任保险中,实务处理上保险人一般会规定一个追溯期。追溯期是指追溯以往的期限。一般情况下,第一份以索赔提出为基础的保单起始日即为追溯期,在此之前发生的事故不能索赔。换句话说,保险人出具第一张以索赔提出为基础的保单时,不能给予追溯期,因此,被保险人即便在保单有效期内提出索赔,如果事故发生在追溯期之前,保险人仍不予负责。

  三、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

  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单独的责任保险方式签发专门的保险单来承保;另一种是将责任保险作为各种损失赔偿保险的组成部分或将其作为附加险来承保,不签发专门的责任保险单。

  四、责任保险的赔偿对象

  责任保险的直接赔偿对象是被保险人;间接赔偿对象是第三者,即受害人。当保险事故发生后,受害人有权向被保险人索赔,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就是间接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五、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

  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一般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而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但是保险人只对第三者财产的直接损失负责赔偿,对于间接损失一般不予负责。第三者人身伤害的赔偿范围一般包括丧葬费、残疾与医疗费用等。第二,对于因赔偿纠纷引起的诉讼、律师费用及其他事先经保险人同意支付的费用,保险人也予以承担,但最高赔偿责任不超过保单上所规定的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或累计赔偿限额。

  六、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

  由于责任保险标的的特殊性,因而双方当事人只能约定一个赔偿限额作为保险人赔偿责任的最高限定。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通常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规定每次责任事故或同一原因引起的一系列责任事故的赔偿限额,可以分为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和人身伤害赔偿限额。

  (二)规定保险期内累计赔偿限额,可以分为累计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和累计的人身伤害赔偿限额。

  (三)规定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合并赔偿限额。在某些情况下,保险人也将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和人身伤害赔偿限额合成一个赔偿限额,或者只规定每次事故和同一原因引起的一系列责任事故的赔偿限额而不规定累计赔偿限额。

  (四)规定免赔额。在责任保险的经营实践中,保险人除通过赔偿限额来明确自身的承保责任外,通常还采用免赔额的规定,促使被保险人谨慎行事。一般责任保险的免赔额采用绝对免赔额的形式,且只适用于对财产损失的赔偿。

  七、责任保险的赔偿

  在责任保险中,由于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通过保险关系的建立转移到了保险人身上,被保险人对于第三者就其责任的承认、和解或否定以及赔偿金额的大小均与保险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均规定保险人拥有处理责任事故的参与权。

  另外,责任保险的赔偿条件不仅要看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而且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受到第三者的赔偿请求。如果责任事故已经发生,第三者也受到了损害,但第三者不向被保险人请求赔偿,被保险人就无利益损失发生,保险人也不必对被保险人负责。只有在损害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受到第三者的赔偿请求,且保险人得到被保险人的出险通知和索赔请求,才为被保险人承担对受害人的经济赔偿责任,或承担对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补偿责任。所以,如果被保险人不通知保险人并请求赔偿,受害人不得直接向保险人有所主张或索赔。同样,如果被保险人没有受到第三者的赔偿请求,也就不具备向保险人索赔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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